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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小吃文化城招商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8/6/24 13:27:54 来源: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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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小吃文化城招商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沙县小吃文化城招商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沙县小吃文化城招商优惠政策

 

为促进小吃文化城的繁荣发展,把小吃文化城打造成我县小吃文化旅游品牌,吸引投资业主到小吃文化城创业发展,本着扶持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

(一)税收优惠。小吃文化城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税收采取定额征收的企业按最低核定标准予以优惠;符合条件的属查帐征收的饮食、娱乐等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收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扶持。小吃文化城内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部分及增值税地方级部分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全额返还给小吃集团公司,用于奖励扶持小吃文化城内的业主。税收返还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由小吃集团公司向财政结算。

(三)规费政策。投资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有关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应本着“最大限度优惠,最低限额取费”的原则给予优惠收取或免收:

1.工商局的个体工商管理费营业前三年免收;

2.环保局的排污费前三年免收,大型餐饮环评审批从简办理;

3.卫生防疫站的预防评价费前三年免收,餐具检测费前三年减半征收;

4.环卫处的垃圾处理费前三年免收。

其它规费,视内容和性质给予减免或优惠。

二、租金优惠

前三年免收租金。

三、配套优惠

(一)在小吃文化城周边建设员工公寓,为小吃文化城内员工住宿提供方便。

(二)小吃文化城内的夜景工程、公用照明,纳入县夜景工程建设范围,电费从城区路灯电费中统一列支。

(三)小吃文化城内业主经营用水水费,前三年按生活用水标准收取。

(四)举办大型展销会时,入驻业主可优先参展,并在展位费上给予优惠。

(五)除涉及公共安全检查或执行特殊任务外,县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对小吃文化城突击检查。

(六)配备警务室,为入驻业主提供良好的治安、经营环境。

四、其它事项

购买或租赁小吃文化城商铺的业主,自开业之日起享受该优惠政策以三年为限,满三年后不再享受。如中途转让、转租商铺的,也只能延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不能重新计算。

                            责编:陌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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